“原油宝”穿仓的58亿由中国银行承担我想起了鲁迅

自4月22日中行原油宝“穿仓”以来,事件不断地发酵。日前,有记者从多位原油宝投资人处了解到,他们接到了当地中国银行的电话,被邀请去银行面谈协商原油宝的解决方案。

5月4日,国务院金融委会议提及“要高度重视当前国际商品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部分金融产品风险问题”之后,因负油价导致的中行原油宝投资者大面积爆仓事件,终于有了新进展。

一位投资人向记者透露,他从当地接近银行人士处了解到解决方案可能是客户能拿回20%的保证金。此前财新也曾报道,“原油宝”1000万元以下的客户,有机会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而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需要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

实际上,在中行原油宝的交易协议中,规定了:原油宝的强制平仓保证金最低比例要求为20%。也就是说当客户的保证金低于20%的时候,中行就要进行强制平仓来避免损失扩大。

此次“原油宝”1000万元以下的客户,有机会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而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需要自行承担全部保证金损失。这一原则的拟定,既是基于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也是基于客户协议中的责任分担,可能也跟协商成本有关。

据财新记者了解,“原油宝”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不足100户。也就是说,“原油宝”客户中,绝大多数都有希望从中行拿回20%的保证金。

怎么说呢,在金融产品纠纷中,不仅要根据契约精神“买者自负”,还要求金融机构“卖者尽责”。不能单纯机械地依据合同协议划分责任。

最重要的一点,适当性义务的核心不是不可以卖高风险的产品,而是“匹配性”原则,金融产品要与投资者的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借用鲁迅先生的话:有间屋子太暗,如果有人提议开个窗子,那么势必会遭到众人的反对;但如果有人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同意开个窗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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